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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缓刑,南京法院开“高消费”禁止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10:22:51 人浏览

导读:

在缓刑期间内禁止被告人申办信用卡、从事高消费活动,主要是从她的犯罪情节考虑。“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本案就是禁止令的使用。”

  5月17日,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判决了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两名被告人依法被判缓刑。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判决书中,法庭明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以及从事高消费活动。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南京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发布禁止令后,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学专家认为,尽管执行环节有诸多问题,但《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禁止令是很大的进步。

  南京发首份禁止令

  25岁女孩因恶意透支信用卡,缓刑期间被禁止高消费

  25岁的女孩晓林(化名)老家在湖北荆门,她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工作。2008年3月,晓林来到南京的某银行上班。因为待遇不错,她就养成了平日里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时常去商场买LV、GUCCI之类的奢侈品。2009年9月,晓林因故换了份工作,在某工程公司担任文员。虽然收入变少了,可她的消费习惯却没变,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根本支撑不了她的奢华生活,晓林于是开始用信用卡透支。

  从2008年4月到2009年8月,晓林一共在多家银行申请了9张信用卡。为维持高消费水平,晓林不断透支信用卡,遇银行催款时,她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去年6月初,某银行多次催款,晓林躲避,银行不得已设法找到了她远在湖北老家的父母。通过晓林父母,银行找到了她本人。对于恶意透支的事,晓林没否认,可她说没钱还款了。最后,晓林同意跟银行工作人员去派出所处理。面对民警,晓林主动交代了她在其他银行的恶意透支情况。经查证,案发前晓林用9张信用卡透支过6.79万余元没还。

  事后,晓林父母帮她退赔了欠款,她归案后认罪态度也较好,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昨天上午,此案在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依法宣判,晓林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外,这份判决中还多了项内容:禁止晓林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及从事高消费活动。

  在这份判决中,这条禁止令成为亮点。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海告诉记者,在缓刑期间内禁止被告人申办信用卡、从事高消费活动,主要是从她的犯罪情节考虑。“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本案就是禁止令的使用。”徐海说。而据法院称,这份判决也是南京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发出的禁止令。

  违反禁止令有何后果?

  在《规定》中,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而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可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禁止令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或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也可能违反禁止令导致发生较为严重危害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那么,被害人能否申请禁止令呢?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钧表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无权申请禁止令。尹长松律师认为,禁止令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交给法院后,这就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绝对精准,所以要求比较高。

  链接

  多地法院开出禁止令

  ①5月3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发出江苏首份“禁止令”,禁止一犯盗窃罪的女子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

  ②5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法院还判令其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③16岁少年小明(化名)因泡网吧结识损友,合伙抢劫,涉嫌犯罪。5月12日,此案在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宣判,小明获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判决禁止小明进入网吧。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天津法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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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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