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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抢劫强奸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10:17:39 人浏览

导读:

张某出生于农安县,2009年年初至2010年5月期间,他在德惠市抢劫8起,强奸5起,盗窃2起,并造成一人重伤。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该案也成为我省首例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案。

  张某出生于农安县,2009年年初至2010年5月期间,他在德惠市抢劫8起,强奸5起,盗窃2起,并造成一人重伤。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该案也成为吉林省首例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案。

  犯罪嫌疑人频繁作案 最小被害人年仅12岁

  从2009年春节后,到2010年5月17日张某被捕,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张某频繁作案。2009年春节后在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将刘某某骗到窝棚内发生两性关系。2010年4月16日在德惠市天台镇小城子小学附近,将王某骗到出租屋,强行发生两性关系。两起案件中,受害人刘某某1996出生,王某出生于1998年,被侵害时只有12岁。

  另外,在2010年4月10日抢劫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张某还将褚某用刀扎伤,造成褚某重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案发后,张某在逃。经对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确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网上缉捕。2010年5月17日23时许,警方在农安县农安镇拉拉屯村将张某抓获。

  嫌犯罪行极其严重 判死缓限制减刑成我省首例

  经审理,张某抢劫8起,抢得款物合计人民币11800余元。抢劫中致一人重伤,达到九级伤残。其中入户抢劫6起;强奸妇女5人,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2人;盗窃2起,盗得款物合计人民币2236元。

  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的9起案件。张某以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省首例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多次流窜入室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还重伤一名被害人,在实施抢劫犯罪中,还强奸多名被害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张某到案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按刑法修正案规定 对累犯嫌疑人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法官介绍,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刑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之后可以继续减刑。但是实际服刑期不少于十二年,加上缓刑的二年,最低服刑期为十四年。

  对累犯及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分子限制减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设置的一项重要条款,旨在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而且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差别悬殊,也不利于安抚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限制减刑制度后,从立法角度有效延长被判处死缓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较之前增加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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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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