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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6:01:56 0人浏览

导读:

死刑限制减刑的规定,包括对累犯的死刑犯限制减刑、对七类严重犯罪的死刑犯限制减刑和对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犯限制减刑。其意思是指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死刑犯限制其减刑的规定。而适用条件为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且有悔改表现。
死缓限制减刑规定
  • 死缓限制减刑是指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如果要减刑必须服满一定期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

  • 【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三百四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

  • 死缓减刑多少年均可行,但是罪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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