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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辞职近20年仍须回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0:29:47 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类似...

  [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应司法公正之需求而设置,是自然公正原则于现代法中的引申。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

  回避的事由又称回避原因、回避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只规定了三种情况: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都属于有因回避的范畴(即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但分析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第四条实行的是无因回避制度。无因回避是相对于有因回避对审判人员要求更为严格,当事人有权对法官提出回避申请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回避的主体,又称回避的适用范围,即哪些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法律规定,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最高法院公布了上述回避的规定。该规定出台后,曾引起了律师界和法学界的一片质疑。其焦点是:律师和法官谁更应回避?但争论归争论,下级法院应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是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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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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