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0:05:40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人权公正节俭罪责自负内容提要: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节俭要求,并与罪责自负原则严重抵触。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人权公正节俭罪责自负

  内容提要: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节俭要求,并与罪责自负原则严重抵触。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两种。①然而,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是一种惩罚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种类,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私有的、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一般财产,因而也称为一般没收;其他主要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尽管有的也冠以“刑罚”的名称,但从实质上看并不具备报应性、惩罚性,没收的对象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财物,如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其立法本意是立足于特殊预防而全然不是基于惩罚的需要,因而不是刑罚种类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也称特别没收。在本文中,笔者试图揭示:没收财产刑在刑法史上究竟走过了怎样的发展演变历程?究竟是否与现代刑法理念格格不入而应遭到否定?而我国将来又当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一、没收财产刑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在中国究竟最早出现在何时,学者之间的认识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记载最早见于战国时魏国的《法经》。[1]《法经》中的“籍”即是没收财产刑。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刑起源于周朝。[2]232《周礼?秋官?职金》记载:“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蔡枢衡研究后认为,“货罚”虽在当时还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但成为后世征收财物制度的起源。[3]由此可推论,“货罚”可能是中国刑罚史上最早的没收财产刑的雏形。

  秦朝的法律以严苛而着称,据载,秦律中实际使用的财产刑有九种,其中“籍没”,也称“收”、“收录”,其重要内容就是将犯罪人的财产全部充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抄家”。并且,这种“抄家”不仅要没收财产,而且要将罪犯的强制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才能够勉强完成。因此,从整体的社会成本来看,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可谓代高昂。

  (二)没收财产刑对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破坏。罪责自负原则也称个人责任原则,它的含义是:只有犯罪人本人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任何人只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而不因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专制主义淫威之下,刑法是不必考虑罪责自负的。只要可以满足报复的感情和威吓的需要,“连坐”、“夷三族”、“满门抄斩”、“籍没”等刑罚手段统治者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即使是在个人主义的传统观念源远流长的西欧,抄没全家财产之类的株连之刑也在中世纪大行其道。自近代启蒙思想传播以来,刑法上的流派,无论是报应主义还是功利主义,莫不痛恨株连无辜的做法。报应主义者从无辜者不该受罚,功利主义者从无辜者不需受罚的角度分别论述了株连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理性且无法容忍的恶,坚决提倡并扞卫罪责自负原则,由此形成“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刑法格言。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株连性,贝卡里亚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8]53

  当代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早已摈弃了古代“籍没”刑中的身份效果,并且明确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应该说,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是既要发挥没收财产刑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又要贯彻罪责自负的原则。但是,没收财产刑的固有内容决定了其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祸及无辜的缺陷。这是因为在当今经济、金融关系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要弄清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状况往往是不容易的,特别是在执行涉及实物分割时更不容易,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难免会侵犯无辜家属的合法财产权。这就使得刑法的预期作用与刑法原则发生了冲突。从理论上讲,立法的规定是应当得到严格实施的,既然刑法中对某种罪行规定有没收财产刑,在法定情形下法院是应该依法判决的。但是,如果为了保证不放纵犯罪人而将所有无法分清归属的财产统统予以没收,那么对无辜者而言是不公正的;如果为了避免刑及无辜而把所有存在疑义的财产都排除在没收之外,则又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悖立法初衷。

[page]

  二、结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应当予以废止

  没收财产刑在人类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在以重刑威慑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没收财产刑在许多国家作为对付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发挥了刑罚恐怖效果增加器的作用。然而,历史已经变迁,文明社会呼唤着理性的刑法。自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针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和残酷刑罚展开猛烈批判以来,没收财产刑的地位便变得岌岌可危。19世纪末刑事近代学派的兴起,尤其是教育刑论、目的刑论、新社会防卫思想的深入人心,使得以自由刑、罚金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在各国纷纷建立,没收财产刑已无法适应刑罚思想的嬗变,它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用英国法学家梅因的话说,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没收财产刑的产生、兴盛与消亡,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人类社会尚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把持国家政权的集权主义时代,没收财产刑因为可以发挥加大刑罚恐怖效果的作用,自然为统治者所倚重。当简单的自给自足庄园经济发展到大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商品经济时代,当君主专制制度被民主政治所取代,当束缚人性解放的封建枷锁被自由主义思想所击碎,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便开始受到质疑。市民社会新型财产权利观念的勃兴成为没收财产刑衰落的前奏,启蒙思想的传播撒下了埋葬没收财产刑的种子,人权理论特别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各国宪法上的确立则给了没收财产刑致命的一击。如果说集权主义是没收财产刑生存的温床,那么民主政治则是没收财产刑的掘墓人。

  当代中国刑法正在经历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在二元社会结构的民主社会背景下,这种与市民社会遥相呼应的市民刑法,必然追求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如果说没收财产刑是专制制度下制造恐怖和镇压反抗的犀利工具,那么在呼唤自由、平等和权利的民主社会,没收财产刑的存在便是对以尊重人权为核心的当代刑法价值观念的严重背离。更何况,在当今我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趋势下,自由竞争和资本营运迫切要求私有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动辄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已成为市场经济规则不容许的做法。在刑罚已经摆脱野蛮和蒙昧、走向文明和科学的时代,我国刑法仍然保留了没收财产刑,乃是一种有悖理性的选择。废止没收财产刑,乃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刑法运动自身规律、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法体系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没收”不能称之为财产刑,但基于习惯的原因,暂且沿用这一提法。

  ②请注意,这里只是讲“理论上”的避免。在现实中,罚金刑无法落实执行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但这并非罚金刑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社会配套措施体系。如果建立起良好的金融信誉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以及采用保证人制度、日额罚金制以及罚金替代措施等,是能够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罚金执行难的问题的。

  参考文献:

  [1]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68.

  [2]樊凤林.刑罚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85-86.

  [4]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叶志宏,等.外国着名法典及其评述[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73-76.

  [6]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8.

  [7]李光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448.

  [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9]陈忠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

  [10]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8.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

  [1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89.

  [14]〔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

  [15]〔英〕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83.

  [1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1.

  [17]王启富,刘金国.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93.

  [18]〔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M].顾肖荣,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4-62.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