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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统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9:34:06 人浏览

关键词: 报应刑论 目的刑论 刑罚正当化根据 对立统一

内容提要: 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上一直存在两大颇有影响的理论学说,即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两者长期争论不休,且各自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然而,在对刑罚的本质与目的的进一步认识中,发现它们实际上又是统一的。

刑罚作为一种进化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它渐次满足了报应、预防尸体来展示正义。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允对那些罪犯不判处死刑。黑格尔主张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其意义是国家用刑罚对否定法律的犯罪加以否定,使法律本身恢复原状,即使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这实际上就是黑格尔所未说出的刑罚的目的,至于在宾丁的报应论中,刑罚具有维持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更明显了。刑罚的本质是刑罚的存在理由或刑罚正当化根据,刑罚的目的是适用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两者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但不容否认的是,报应与功利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与对立,这种紧张与对立如何处置,也即统一的刑罚根据内部冲突如何处理,构成对刑罚正当根据统一化的补充说明。笔者认为,在报应与功利发生冲突时,首先应该力图兼顾报应与功利的要求,在报应与功利之间予以适当的调和,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一方面报应对于功利具有绝对的限制性,功利应该服从公正的要求。这是因为公正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对法的信仰首先源于其公正,丧失了公正,法律便泯灭了灵魂。刑法是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其生命,更值得我们尊重。本此,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是应当让位于公正。另一方面,功利也不是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服从功利的要求比服从报应的要求更有利于犯罪人时,应当允许不服从报应规定,而服从功利的要求。这在表面上似乎牺牲了社会的公正,得之功利而失之公正,但却更加尊重了个人的权益,表达了社会的宽容,体现了刑罚的人道。 
 
 
 
注释:
  [1]陈兴良.刑罚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2][德]康德.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 年版.
  [3]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
  [4]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5]谢望原.欧洲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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