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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8:07:20 人浏览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记者今日从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

  《解释》明确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

  《解释》在强调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的同时,提出下述三种情形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明确“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

  针对刑法第120条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解释》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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