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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买单 代办员私吞客户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0:54:02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存单纠纷案进行公然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利辛县纪王场农村信用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孙多祥兑付存款本金15.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40元。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孙多祥持有的存单是制式存单,存单上记载了储户名称,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存单纠纷案进行公然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利辛县纪王场农村信用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孙多祥兑付存款本金15.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40元。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孙多祥持有的存单是制式存单,存单上记载了储户名称,存款时间、金额、利率及收存经办人签名、印章等基本要素,并加盖有储蓄专用章,均真实有效。因为被告治理不善,不按划定履行相关手续,造成存单存在瑕疵,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1998年9月11日,利辛县纪王场乡孙老家村民孙多祥将自己辛劳打工积攒的15.6万元交给被告纪王场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董某,董某为其出具一张编号为no.0225941按期5年的储蓄存单,存单户名为孙多祥,利息6.25‰,并加盖了“利辛县纪王场乡农村信用社业务专用章”和董某的私家印章,但因为被告治理不到位,董某未按有关划定将此笔存款入帐。2003年9月11日,原告孙多祥持到期存款单前往被告处支取,被告以代办员董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讼法院,哀求依法判决被告兑付15.6万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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