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图的分类
犯罪意图的分类。犯罪意图如下分类:
(一)蓄意
即有目的的 (intent=purposely) 是指有目的的实施某一犯罪结果的主观心态。蓄意再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转移的蓄意
中国译为转移的故意 ( transfared) 。期间有性侵犯则加重处罚; 但在欧击罪中法官认为无必要区分攻击对象是否为特定人与不特定人。 立法者在描述一个特定故意的犯罪时经常使用:“蓄意的”这一术语。
3、一般蓄意
(general intent) 无具体目的的蓄意。当有“蓄意的”术语时差不多总是表明那是一个特定故意的犯罪,而在缺少“蓄意的”这一术语时并不必然意味着它就是个一般故意的犯罪。再者,同样的行为经常被描述(并指控)在既是一般故意又是特定故意的犯罪中。
(二) 明知(knowingly)
大概相当于中国刑法里的间接故意 (abilique intent) 或抽象的故意 (willfully),指行为人明知一定会发生(必然性)或很可能发生(高度盖然性)犯罪结果而仍实施其行为,但又不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因此在许多现代法典中“间接故意”被称为“明知”。明知,近似于蓄意,但又不完全是蓄意,被告人无需追求结果的发生,只需知道结果很可能发生。
(三) 轻率
(或称为鲁莽 放任 reckessness recklessly ) 指的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存在一个发生危险结果的真实的无正当理由的危险,但他漠视这一危险,仍然实施其行为。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许只有千分之一,但却真实。这里的危险是一种低度的盖然性,不等于中国刑法里的间接故意,也不等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过于中国刑法里的自信的过失指的是结果发生后行为人后悔,且行为人存在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轻率该种的犯罪心态准确的定位应该是介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心理的划分最大的问题是各种心理状态之间缺乏过渡性,因此很难区分。我国是按照结果发生的概率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结果发生的态度来对犯罪心态进行分类。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大陆刑法理论至今仍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英美刑法却巧妙的解决了。
(四)过失
(或称为疏忽 negligence criminally neligently )指的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实施行为存在一个发生危险结果的真实的无正当理由的危险,但他应该认识到这一危险。他缺少这种常识性的认识已经严重违背了一个正常的理性人谨慎的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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