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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挥镰刀杀人 被判死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6:13:19 人浏览

导读:

《男子法庭杀人》追踪镰刀夺命死缓死者家属嫌轻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5月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发生的镰刀砍人案,已于去年12月底正式宣判,昆明市中院经过公开庭审,对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以下判决:用镰刀砍伤妻子、砍死妻妹的邓家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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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家属 嫌轻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5月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发生的镰刀砍人案,已于去年12月底正式宣判,昆明市中院经过公开庭审,对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以下判决:用镰刀砍伤妻子、砍死妻妹的邓家喜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同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作了判决,被告人邓家喜需赔偿原告人李文华(被害人丈夫)、张卫清(被害人父亲)和李蕊(被害人女儿)经济损失人民币32952元。

  据了解,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律师出具的证据以予证实,并考虑到被告人邓家喜虽然有故意杀人罪行,但是他还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律在判决时给予酌情处理。

  昨日,被害人丈夫李文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在昆明聘请了律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死者家属的上诉请求有3个:一是判令撤销(2009)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从严追究上诉人邓加喜的刑事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7952元。

  李文华说,邓加喜在此案之前就经常打骂妻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而导致离婚,在法庭内他用镰刀行凶,已经证明其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应当处以死刑。同时,李文华还认为:“我的妻子是在邓加喜抡镰刀砍其妻子时,去劝架被砍死的,而民事诉讼案只赔偿了我们经济损失32952元,因此,我们不服,希望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判决。”

  本报记者 刘明祝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前10多分钟,当事双方在法庭后院发生口角,被告邓家喜用镰刀将自己的妻子杨某(即该案原告)砍伤,杨某的表妹张某上前劝解,被邓家喜砍中两刀。随后,原告家属拨打110报警,20多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张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作案后,邓加喜逃离现场,打车到官渡区大板桥镇,找到姨妈家。当晚,姨妈劝他投案自首,于是他又返回了嵩明。民警发现他时,他正在去派出所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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