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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钱帮人脱罪 介绍贿赂害自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1:36:40 人浏览

导读:

一名县公安局政委和一名区公安局民警,为了捞一个涉嫌赌博犯罪的小游戏厅老板,一个受贿,一个介绍贿赂,最后将自己搭了进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忠县公安局原政委张某权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介绍贿赂罪判处万州区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

  一名县公安局政委和一名区公安局民警,为了“捞”一个涉嫌赌博犯罪的小游戏厅老板,一个受贿,一个介绍贿赂,最后将自己搭了进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忠县公安局原政委张某权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介绍贿赂罪判处万州区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原民警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张某宪(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在xx体育馆附近开设“xx电玩”游戏厅。同年3月30日,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忠州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游戏厅聚众赌博。当晚,忠州中队对游戏厅进行了清查。次日,忠县公安局决定对该赌博案立案侦查。

  为逃避法律责任,张某宪通过朋友找到王释锋(另案处理)和万州区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民警熊某帮忙。4月2日,王释锋、熊某等人在忠县一酒店商议后,决定送22万元现金打点办案人员,并通知张某宪送来钱款。当晚,时任忠县公安局政委的张某权应邀来到熊某的房间后,熊某请求张某权帮忙对张某宪涉嫌赌博案从轻处理。张某权答应帮忙后,熊某将12万元现金送给张某权。次日,张某权主持研究张某宪涉嫌赌博案,决定将该案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2009年春节后,张某权得知检察机关调查此案,随即将12万元现金退还熊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12万元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权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受朋友委托,为使张某宪“xx电玩”游戏厅涉嫌赌博案件得到从轻处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解析一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孙萱(郑州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符合刑法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熊某身为一名民警,为张某宪赌博案能够从轻处理将张的12万元钱送给张某权,而张某权时任忠县公安局政委。根据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熊某构成该罪。

  也有人认为,熊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行贿罪,因为他不是介绍张某宪向张某权行贿,而是自己把打点活动经费交给张某权。我认为,熊某为了涉嫌赌博犯罪的张某宪免受刑事追究,而收受张某宪的所谓活动经费22万元,后向张某权寻求帮助并向其行贿12万元,不管是谁把活动经费送给张某权,只要熊某不是谋求的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影响其定罪为介绍贿赂犯罪。

  解析二受贿罪有哪些类型?

  徐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受贿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也是一种行为方式较多的犯罪。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受贿行为的方式划分,受贿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索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犯罪。

  2.收受贿赂,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商业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事后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

  6.特定人员的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解析三本案两被告人为何罪名不同?

  谢湘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行为来看,有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很容易混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加以区分:1.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其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应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2.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表现也不相同。受贿应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条件。而介绍贿赂所利用的是他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介绍贿赂人从中谋取利益是依附于被介绍贿赂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产生的,仅靠介绍贿赂人自身的条件是不可能获得的。

  从本案来看,张某宪开设游戏厅聚众赌博是由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而熊某是万州区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的民警,其自身的职务便利并不能为张某宪谋取非法利益,必须通过忠县公安局政委张某权实现。熊某在本案中居于行贿人张某宪和受贿人张某权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行为的实现,且其事先未与张某权预谋,不具备受贿共犯的主观故意,所以熊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共犯),而是介绍贿赂罪。

  而张某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得知检察机关调查此案后将12万元退还的行为,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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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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