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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房区行窃7000元可判10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1:19:52 人浏览

导读: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昨天透露,该省公检法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并开始实施《关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办理有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包括非政府组织人员在内的各类工作人员,只要在地震灾区协助政府管理、发放救灾、救济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昨天透露,该省公检法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并开始实施《关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办理有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包括非政府组织人员在内的各类工作人员,只要在地震灾区协助政府管理、发放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发放恢复重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协助政府组织管理恢复灾区房屋重建、维修工作,则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类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恢复重建的公共财物,挪用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刑责。

  《意见》还规定,盗窃政府灾民安置区(点)、灾区板房集中区及政府限制或禁止进入的封城区内或极重地震点内的公私财物,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以7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超过7000元则为“数额巨大”,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灾区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接近上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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