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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涉黑人员辩护有何不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1:04:30 人浏览

导读:

重庆打黑,声势浩大,公检法立下汗马功劳,荣获褒奖,理所应当。但人们也别忘了给律师一点掌声,因为他们的辩护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抗辩控诉,质疑证据,使庭审符合程序,使判决于法有据支持了打黑。然而,部分公众并不作如是观,他们不仅不给律师掌声,相反奉上骂声

  重庆“打黑”,声势浩大,公检法立下汗马功劳,荣获褒奖,理所应当。但人们也别忘了给律师一点掌声,因为他们的辩护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抗辩控诉,质疑证据,使庭审符合程序,使判决于法有据——支持了“打黑”。

  然而,部分公众并不作如是观,他们不仅不给律师掌声,相反“奉上”骂声。“红顶商人”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刑法专家赵长青被扣上了“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的帽子。批评意见大多不是针对律师的辩护策略和逻辑,而是非议律师选择为涉黑分子出庭辩护这一行为。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已有30多年的今天,这不仅是律师的悲哀,更是整个司法环境乃至社会环境的偏见。

  改革开放后,我国律师制度“枯木逢春”。1979年开始搞刑事辩护人试点,翌年,在对林彪、“四人帮”的“特别审判”中,有律师为其辩护。然而,正如著名刑法教授马克昌在《特别辩护》一书中所说,在他与同行共同为“两案”被告做辩护人的过程中,“你为谁辩护”的“大是大非”问题始终困惑着国人。究其逻辑,既然林彪、“四人帮”是坏人、敌人,律师为何要为其辩护呢?无奈律师只得首先需要为自己的辩护行为进行自我辩护:为林彪、“四人帮”辩护,不是为他们的罪行辩护,而是为作为人的林彪、“四人帮”辩护。虽说辩护只涉具体的被告,但被告也是人的这个信念,决定了为一两个被告辩护的事业也是为所有人辩护的事业。把被告看作自然人,这正是现代辩护制度得以确立的起点。在民主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社会逐步力纠这么一种思维定势:坏人、敌人只能揭露、批判、打倒,而不能为之辩护,否则就是“助纣为虐”。如今,有人骂赵长青是“狗头军师”,乃是这一思维定势的延续。

  《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列为“辩护人的责任”。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诉求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犯罪嫌疑人实现正义的诉求充任司法过程中的“鲶鱼”角色,以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公诉人、法官三者履行自己对正义的责任。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胜诉的追求,成为对公诉人追求胜诉的一种制衡力量。唯有这两种相对权力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正义的诉求便会得以客观实现。

  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据理力争,有罪无罪,以无罪辩之;罪重罪轻,以罪轻辩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推翻公诉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将因此免遭冤屈,而减少一个冤屈,就是增加一份正义。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法官裁定有罪,该裁定也将建立在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犯罪嫌疑人推上被告席之后,除了自我申辩外,律师辩护便成了他最后的“屏障”,倘若律师不尽责任,其连获得正义诉求的最后机会也将殆尽。

  为保障社会平安和谐,像“打黑”这样的治理行动还会出现,但如何理性地对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业行为,如何真正减少“对赵长青式的指责”,值得我们法制领域乃至全社会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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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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