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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法律途径 有理变成“理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9:59:31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廖培煌陈小阳通讯员颜毅强)本来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遭遇悲惨,令人同情,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理也变成理亏。昨日,洛江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因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堵塞交通、扰乱单位秩序、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几名涉案人员依法分别被行

  本报讯 (记者廖培煌陈小阳通讯员颜毅强)本来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遭遇悲惨,令人同情,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理也变成“理亏”。昨日,洛江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因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堵塞交通、扰乱单位秩序、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几名涉案人员依法分别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案件一:在政府部门吃住

  扰乱单位秩序

  10月22日上午,在市拘留所里,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的杜某新悔恨地对办案民警说:“我做错了,我很后悔,今后遇事一定走法律途径。”

  事情还得从9月中旬的交通事故说起。今年9月7日晚10时许,洛江区马甲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林某坚驾驶一辆摩托车与杜某山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杜某山当场死亡,林某坚及杜某山摩托车上的乘员受重伤。交警部门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经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林某坚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因其重伤住院治疗,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9月14日,死者的父亲杜某新等人冲进该镇一位负责人的办公室吵闹,严重扰乱了政府部门的办公秩序,致使该负责人不能正常办公。市公安局和洛江区领导对该案十分关注,要求公安机关做好化解和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置。

  连日来,洛江公安分局组织民警与镇干部一起对死者家属进行耐心劝解和法制教育,劝其走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9月16日上午10时,杜某新等人才离开该负责人办公室。

  经洛江公安分局调查取证,杜某新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0月14日,3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

  案件二:阻碍交通秩序

  殴打警务人员

  今年9月28日晚上7时多,洛江区马甲镇某村,一辆货车停在路上装货,司机离开驾驶室下车帮忙,帮助送货的江西人曾某上驾驶室掉头,结果不幸发生了:货车撞上对面的房子,导致正在屋内泡茶的杜某进死亡。交警部门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当日,肇事的曾某就被警方刑事拘留。

  10月2日上午8时多,死者杜某进的家属将村道团团围住,在路边设立灵堂,路上摆放石头、竹竿,拉绳索,拦截道路。接到群众报警后,马甲派出所、洛江交警大队及其马甲交警中队民警和镇干部赶往现场劝导。死者一名女堂亲杜某华在抓扯派出所负责人过程中,扯掉其肩章。马甲交警中队小陈拿手机拍照取证时,另一名亲属杜某得一把抢过小陈价值3000元的手机,砸到地上。随后,杜某得伙同杜某生、杜某森等人,围追40多米,将小陈摁倒在路边一竹堆中殴打,致小陈多处淤伤。马甲中队协勤人员小辜劝解时,身体多处部位被抓伤,致轻微伤。最终,在现场工作人员劝阻下,小陈和小辜才得以脱身。

  洛江公安分局依法调查取证。11月5日上午,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杜某新在家中被抓获。另外3名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目前正在全力追捕中。洛江警方敦促另外3名嫌疑人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争取从轻处理。

  警方:处理交通事故

  要按法律程序

  洛江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市民机动车拥有量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本是悲剧,但一些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或死者亲属却采取不恰当甚至违法的方式堵塞交通、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妨害公务,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洛江警方于近期开展集中查处行动,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旨在教育群众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一定要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警方对采取堵塞交通、扰乱单位秩序、妨害公务等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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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第1节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包含: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扰乱机关办公秩序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依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在公共道路上静坐、躺卧、爬行等,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培煌辑)

  (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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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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