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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需要法院审查同意吗? 专家:为律师噱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4:07:22 人浏览

导读:

10月10日是周正龙案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有媒体记者11时30分接到周正龙上诉律师顾玉树电话,称旬阳法院已确认和正式接受了周正龙的上诉申请,案件将移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间待定。而另据媒体报道,在此之前,律师还对旬阳法院能否审查通过周正龙的上诉申请表

  10月10日是周正龙案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有媒体记者11时30分接到周正龙上诉律师顾玉树电话,称旬阳法院已确认和正式接受了周正龙的上诉申请,案件将移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间待定。而另据媒体报道,在此之前,律师还对旬阳法院能否审查通过周正龙的上诉申请表示了担忧,称“不排除上诉通不过的可能”。

  从担心“上诉通不过”,到法院“正式接受”周正龙的上诉申请,数小时之内,让关心周正龙命运的人们终于松了一口气。他们或许正在抱怨,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还有如此烦琐的手续吗?周正龙提起上诉咋就这么艰难呢?

  看过媒体报道后,笔者也感到十分奇怪:本人学习研读法律二十多年,还从未听说过“刑事上诉需要法院审查同意”的程序和规定,真不知道周正龙的上诉律师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判断。在笔者看来,律师很可能是在刻意制造噱头,利用公众对周正龙案的高度关注故意制造一种轰动效应,试图以影射的方式和暧昧的语言给公众以周正龙案受到不当干预的印象。

  为了准确说明问题,笔者先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引用于此: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述两个条文是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及受理的具体规定。严格说,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到1997年刑事诉讼法,这两个条文不仅没有发生内容上的变化,也不存在人们理解上的歧义和争执。根据这两个条文,刑事被告人提起上诉时,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提起刑事上诉时,根本不需要任何明确具体的依据或理由,只需要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即可,不论被告人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还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都既没有规定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明确表达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意思,作出了“要上诉”的意思表示,案件即自动进入二审程序。

  因此,律师转述给媒体的所谓合议庭成员对周正龙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看这份材料是否符合上诉书的形式要件,“比如原审法院名称是否准确,一审判决书编号是否完备”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更不存在周正龙上诉申请通不过的可能性,甚至也不存在法院“正式接受”刑事被告人上诉申请的法律程序。

  由于“虎照事件”涉及众多的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其实,人们关注周正龙命运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他关注其背后相关官员的责任问题。因此,周正龙的一举一动,周正龙案的每一个进展,都吸引了全社会的目光。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但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极不和谐的音符,甚至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声音来自律师,不仅歪曲了法律原意,而且还误导了舆论和公众。

  笔者以为,律师们的这些所为并非基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很可能是在利用周正龙案的公众关注度制造噱头,或者希望借助社会力量影响司法活动,或者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孰不知,律师的不负责任说法已经歪曲了法律,误导了公众,也违背了律师的法定职责,其危害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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