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告人庭审记录的审判
导读:
法庭上的吴旦飞
法 官: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低头不语)
法 官:你今年几岁?
被告人:(低头不语)
…………
法官一连几句讯问,坐在被告席上的吴旦飞就是不说半句话,始终保持沉默。整个庭审没有记录到吴旦飞的片言只语。
从吴旦飞被刑拘到现在,无论在公安侦查关还是检察院公诉关,直到法院审判关,被告人吴旦飞就一直是这付摸样。
无奈,法院审判关得到的是被告人的零口供。那么,零口供难道就定不了被告人的罪了吗?当我们欣开厚厚一叠的刑事侦查卷时,读者可从吴旦飞的所作所为中寻找到了答案……
案发深夜
2006年12月29日深夜,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突然接到110报案,报案人黄老板向警察叙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二小时前,我经营的鲜花店里来了位约40来岁的男子,该男子称他的公司今天开业,要买五千元鲜花。我一听,来了笔不小的生意,当然要做。于是便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将鲜花放在了自己的自备车上,并载着该男子,前往其指定地点。途中,该男子要我在一新村前停车,他要去那里拿些酒。三分钟后,该男子回来了。他对我说,身上的钱带的不够,要我借他750元。到了目的地他会将鲜花的钱一并算给我。我毫无警觉地把750元给了他。接着他又提出要借我的手机用一下,他拿到手机后边向一弄堂里走,便要我将车倒进来。当我把车倒进一院子里后,下车一看便再也见不到该男子的踪影,而且他所指定的那户门根本就是关着的。我找了半天没找着,自知上当,于是便前来报案了。
无独有偶,在短短的十几天内,海门城区竟接二连三有人来报案。受害者有的被骗掉高档香烟,有的被骗了钱的。案犯作案手段相同,而且作案者是同一人。
根据受害者的的描述,从该男子的长相特征、身高等方面分析,侦查人员很快就锁定了出狱不久的刑满释放者吴旦飞。
2007年1月27日深夜,在海门市公安局城区中队办公室,侦查人员召来了黄老板等三名受害人。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旦飞照片1张,分别编为1号至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硬纸张上,对三名受害人说明要求后,分别让三名受害人一一辨认。
“就是他!”三人几乎异口同声,吴旦飞终于浮出水面。[page]
吴旦飞其人
吴旦飞,早在1998年时,他就因涉嫌盗窃罪被通州市公安局抓获。在刑拘期间,只要侦查人员一涉及到案情的讯问,此人就是不开口,任凭侦查人员反复开导,他始终低头沉默。有时候甚至将大便涂抹在自己的脸上、身上。直至法院审判,吴旦飞一直保持这种样子。鉴于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吴旦飞暂无受审能力,最终便决定中止审理该案。被释放后吴旦飞并不有所收敛,继续干违法乱纪的事,2005年2月,他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从侦查、起诉直至到法院审判机关,吴旦飞故伎重演,只是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办案人员对他的任何讯问,他都或沉默,或摇头。当初,他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旦飞可能患有精神病,系无刑事行为能力。但经法医学鉴定:吴旦飞根本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据此,启东市法院对吴旦飞1998年所犯的盗窃罪加在一起,予以数罪并罚,认定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吴旦飞是200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的,却在不到半个月后的12月29日再次犯案。案发后,吴旦飞于2007年2月2日被再次刑拘。
零口供的判决
吴旦飞的经验似乎越来越丰富了。这一次,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干脆来个不答不理,两眼不是直瞪着天花板,就是低头沉思,对办案人员任何有关案件的讯问始终沉默不语。
2007年4月1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吴旦飞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这是一次特殊的庭审,只有法官的提问和检察官的指控,没有被告人的交代和陈述。坐在被告席上的吴旦飞简直就是一个聋哑人,面对着法官和检察官每句提问,脸上没有丝毫的表情。
尽管如此,庭审照常进行。
出具被盗物;宣读证人证言笔录;宣读被害人陈述笔录;宣读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诉人致公诉词……庭审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尽管吴旦飞面无表情不作任何答话,可法官还是将一件件证据呈现在他的面前,向他展示。
为慎重起见,海门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告人吴旦飞再次作了精神病鉴定。经南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吴旦飞无精神疾病,属完全正常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型正确,应予支持。吴旦飞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但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所举的证据之间,已形成锁链,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零口供,只能说明其认罪态度极差,应予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旦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吴旦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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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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