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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小学生 猥亵儿童罪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3:49: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的目的,用性交意外的方法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具体如何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为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的目的,用性交意外的方法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具体如何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介绍】

  作为个体户的被告人王某,不把心思放在合法经营上,却染上带小学女生开房的恶习,把犯罪的黑手伸向幼女儿童,近日他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乘资源镇某小学放学之机,在学校门口接住学生甲某(女,11岁),自称是甲某的舅舅,然后以清点货物并算数为由,将甲某带至资源县山水大酒店6015房间,当晚睡觉时,被告人王某将甲某的衣服裤子脱光,抱着甲某睡了一个晚上,并用手摸弄甲某的阴部。2012年9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该学校门口,以找甲某为借口接近其他学生,以清点货物并算数为由,将乙某(女,11岁)带至资源县山水大酒店6015房间,当晚睡觉时,被告人王某抱着乙某睡了一个晚上,并把手伸进乙某的裙子内摸弄乙某的阴部。2012年9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窜到该学校门口,以找甲某为借口接近其他学生,以清点货物并算数为由,将丙某(女,10岁)带至资源县山水大酒店6015房间,当晚睡觉时,被告人王某将丙某的外裤脱掉,抱着丙某睡了一个晚上,并用手摸弄丙某的阴部。案发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例分析】

  被告人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多人,给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猥亵的对象是未成年儿童,依法又应该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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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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