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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一公司贩卖塑化剂被查处,涉嫌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3:46:17 人浏览

导读:

何某是广州晶琭添加剂有限公司负责人。他供认称,自2009年8月经营公司以来,曾先后多次向东莞市昱延公司购买塑化剂,共16公斤。进货后,他将全部货物销往广州市白云区和海珠区。据了解,东莞昱延公司是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而台湾昱伸正是此次台湾毒塑风

  塑化剂产品被证实流入广州后,相关部门相继展开了一系列检查整治行动。羊城晚报记者6月4日从白云区警方获悉,白云警方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会同食品安全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在白云区新市街一商铺内抓获一名涉嫌销售塑化剂的犯罪嫌疑人何某。

  据何某交代,其销售的塑化剂正是由被查封的东莞昱延公司进购来的。

  据警方介绍,广州人何某今年42岁,是广州晶琭添加剂有限公司负责人。他供认称,自2009年8月经营公司以来,曾先后多次向东莞市昱延公司购买塑化剂,共16公斤。进货后,他将全部货物销往广州市白云区和海珠区。据了解,东莞昱延公司是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而台湾昱伸正是此次台湾毒塑风暴的最大祸首,昱延公司所有的货品均来自昱伸,上月31日已被广东省食品安全部门查封。

  经审讯,何某对其贩卖和销售有害食品添加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白云警方根据《刑法》144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嫌疑人何某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犯本条规定之罪,依其具体情形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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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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