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汇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释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 F199n 42号)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 以上的数(含本数)。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不限于妇女,也包括男人;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至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介 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与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方面,后者限于“组织者”,“协助组织者”,而前者没有限制;在犯罪客观方面,后者的犯罪手段虽然也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等,但后者是以各种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巨犯罪手段还包括暴力、强迫、招集、雇佣等,这与前者也有明确区别。与强迫他人卖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前者罪犯虽 然对卖淫者采取了引诱、容留、介绍手段,但没有采用强迫手段,卖淫者卖淫出于自愿,后者罪犯对被害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卖淫,因而被害人卖淫是违背自己意志的。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迫手段,是区别两罪的关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黄赌毒,在这方面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组织卖淫是其中的一种,必将受到处罚,而容留卖淫是组织卖淫的表现行为之一,也是会受到处罚的。那么容留卖淫
新华社武汉6月16日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
卖淫在我国一直都是违法违规的,且深受道德所谴责,而介绍卖淫无疑也是大家所痛恨的违法行为,那么,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介绍。1、《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