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侵占他人财物罪与不当得利
导读:
核心内容:在侵占罪中,需要分清出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在侵占他人的财物罪与及不当得利时,他们的前提可能相似程序较高,那么需要怎样进行具体的区分呢?主要的特点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
开出租车的张某遇上这么一件事:一位乘客下车时将一只装有9000元现金、一部手机和一些重要的商业性资料的公文包遗忘在车上。次日这位乘客找到张某索要遗忘物,张某要求留下包内9000元作酬谢费,被乘客拒绝,双方多次协商不成。这位乘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张某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的“不当得利”?
【解答】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给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对此,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
实践中,之所以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与“不当得利”相混淆,主要是对遗失物和遗忘物两者的不加区别,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并不一定知道丢在哪里,而且拾到遗失物不归还只能形成不当得利之责由民法调整,不当得利人依法承担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遗忘物则是刚刚遗忘的财物,失主一般能很快回想起来,回去寻找,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为谁,其对遗忘物拒不归还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退还或交出,因而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占有乘客的遗忘物因而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本案中张某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应负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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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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