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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2:42:43 人浏览

    我们应该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借鉴世界各国未成年犯处罚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非监禁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对象,没有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开来,也没有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范围做出特别的规定。在刑罚制度方面,我国没有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这既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不适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大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  缓刑。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且认知水平低,极易受外界的影响,模仿性强,容易被外界同化,且犯罪多属于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的原则。如可考虑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均可适用缓刑。同时,对未成年犯可选择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告,使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更加灵活。  管制。管制刑属于我国独创,它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附加一定条件的刑罚。该刑种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符合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理念。我国目前适用管制刑的状况并不理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管制的总人数为7515人,占被判处刑罚总人数的1.23%,2000年为7822人,占总数的1.21%,2001年为9481人,占总数的1.26%”。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司法理念的落后、管理的不力、执行的松散等等,应从这些原因中找出相应的对策来丰富管制的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假释。相比于国外较高的假释率,我国的假释率是很低的。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放宽,导致未成年犯的假释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应该把假释当作罪犯的一种权利,对未成年犯更是如此。  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政治权利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这一刑种对未成年犯适用的效率并不高。可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剥夺各种对其发展不利的权利,如禁止出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晚上外出,禁止喝酒等等,这种做法更显具体、灵活。要构建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矫正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自上而下设立一整套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如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下面独立设立一个与监狱管理机关平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中专门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为了使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更具效果,应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矫正队伍。笔者建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可以由以下三类人员构成:一类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者,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目标。一类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包括专门录用的针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全日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聘用的专家,负责对未成年犯的日常矫正工作和在专业领域提供服务。一类是愿意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矫正工作者的选拔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矫正工作者的入口关。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如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学、教育学、犯罪学、心理学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还要建立考核监督制度,对社区工作者实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定期进行考核,并可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跟踪评估,以此作为考核矫正工作的项目之一。  我国社区矫正刚刚起步,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的数量少,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而目前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是比照成年犯的项目来进行的,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国外的社区矫正项目已经很成熟,选择既适合我国国情又适合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能促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  养育家庭。据统计,违法犯罪青少年约有1/4来自“问题家庭”(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再婚、犯罪)。要教育和矫正这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他们的家庭问题。养育家庭项目起源于美国,是指法院将未成年犯安置在一个替代的家庭中养育,通过养育家庭对他们的爱护、关心并营造真正的家庭氛围来减少未成年犯被置于监禁机构的负面影响。笔者建议,养育家庭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养1-3个未成年犯,将未成年犯当作家庭的成员,给予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关怀和良好的教育,让他们感受到家庭温暖,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的成长,纠正以前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培养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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