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Q-T类罪名 > 侵犯著作权罪 > 岳云鹏改编的《新五环之歌》用于广告曲,被告要求赔偿50多万元

岳云鹏改编的《新五环之歌》用于广告曲,被告要求赔偿50多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00:10:03 人浏览

导读:

(责任编辑:王小丹)

  近日,岳云鹏改编的《新五环之歌》被“美团”用作广告曲,因此,享有《牡丹之歌》著作权的甲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诉三被告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那到底改编权是什么?改编歌曲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权?侵权的具体行为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岳云鹏的《新五环之歌》是否有权利改编?

  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

  改编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自己的作品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而改编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其可能同时侵犯多个著作权权项,一般改编行为可能触及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及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

  本案中,岳云鹏等对《牡丹之歌》通过改编的行为之后,创作出独创性的新作品《新五环之歌》,因此岳云鹏是有权利改编《新五环之歌》。


  二、岳云鹏改编歌曲用于广告曲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者作品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支付报酬的。因此在法定情况下使用“明星的歌曲”用途非商业用途是不构成侵权的。

  本事件中,岳云鹏的改编之前也是得到《牡丹之歌》原唱蒋大为的认可并表示不收版权费。但是“美团”用《新五环之歌》用作商业广告用途,在法律上是构成侵权的。所以,甲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三、侵害著作权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岳云鹏本以为得到原唱本人的许可并且不收版权费就可以用作“美团”的广告曲,但法律的意识还是薄弱,无意侵害了他人的改编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能够帮你们拓展法律知识面,如果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答,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