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论做什么都要讲法律,对于抢劫罪我们都有所了解,但很少人知道转化型抢劫。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转化型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
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1、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识,仍然要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组合而构成,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既有先后两行为的共同故意,又有共同的暴力、胁迫行为。
当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只有部分成员实施了后行行为时,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是否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实行过限的问题,应当查明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有过通谋。如事先有通谋,没有实施后行行为的部分成员,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如事先没有通谋,因实施后行行为人扩大了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属实行过限,这对未实施后行行为人来说,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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