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智障女孩嫌犯落网,强奸罪如何处罚
导读:
未成年人被人伤害的事件在不断发生,未成年犯罪也在不断提高。让人倍感沉重。近日发生一起未成年智障女孩被性侵。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性侵智障女孩嫌犯落网,强奸罪如何处罚的相关问题以及如何防范强奸。
2019年11月21日凌晨,经过茂名、信宜两级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谢某某性侵刘某某(信宜东镇街道12岁女孩,智力残疾二级)案告破,专案组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54岁,信宜市东镇街道人)。经审讯,谢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在香港,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如何小心提防心存不轨的异性,不独立前往教会,就寝前要注意关好门窗,夜晚尽量避免单独出行,不要轻易相信新结识的异性朋友,看到这些你一定以为是父母对女儿的絮叨,其实这是中南大学为入学新生编写的《大学生活安全手册》女生专题的一部分。上个周末,是中南大学2012级新生报到的日子,针对女大学生遭到骚扰的问题,中南大学新生手册里增加了女生专题,指导女大学生防范性侵害。
安全教育,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来说,十分必要。而像中南大学这样,把防范女大学生性侵害内容写入《大学生活安全手册》,还是头一回听说。无论是安全手册例举的需特别防范性侵害的10类女生,还是应对“社交性强奸”的办法,都很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中南大学对女生的关爱与尊重,相信会受到家长和学生的称赞。
“社交性强奸”,不是法律定义的罪名,而是中南大学总结出的一种现象,即:在社会交往中,一些心存不轨的人利用或制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害,受害人大多是熟人,往往由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中南大学总结的这种现象很现实,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于新入学的缺乏社会经验的女大学生来说,弄不好很容易成为某些人的“猎物”,虽然光靠这个《手册》未必能解决大问题,但最起码对女大学新生是个提醒。
防范“社交性强奸”,主意不错,但仔细琢磨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是防范谁很笼统,究竟要防的是谁呢?作为刚入学的女大学新生,其社交面大概更多的在校园,校园经常接触的除了男生就是男老师。照此分析,大概首先要防的是男生和男老师。把男生和男老师当成假想敌,有点可怕。尽管校园中也无法排除色狼,比如,老师借辅导之名强奸学生的现象时有报道,但毕竟还是少数。
另一个是需特别防范性侵害的10类女生的分类,看似表述形象具体,但细琢磨有的也很牵强,难以对号。比如,“长相漂亮,打扮时髦者”,漂亮和时髦固然抢眼,但本身不是什么问题,是问题的倒是漂亮和时髦到什么程度才会招来色狼骚扰乃至强奸,概念和标准都很模糊。而“文静懦弱,胆小怕事者”与“贪图钱财,追求享乐者”相比,前者看不出容易成为“猎物”,后者虽有可能,但恐怕凭说教难以动她们的心。说白了,这10类女生的分类作为旁观者听明白了,具体落到当事女生未必就管多少用,况且未必就整整是10类。
“社交性强奸”有其广泛的社会原因,绝非校园独有,因而防范“社交性强奸”不能光靠高校,也不能只望女生看《大学生活安全手册》,需要道德与法律双向发力,以良好的道德建设营造清新的社会风气,用严格执法惩处社交中实施性侵害的加害人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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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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