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相悦也可能构成强奸?
导读:
顺德一男子与未满14周岁的初二小女生相识3小时后,自愿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顺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010年9月13日佛山日报)
明明是两情相悦反而成了犯罪,相信不只是当事人黄某觉得委屈,就是普通民众也对之也不理解,你情我愿的性行为也构成强奸?
也别说普通民众不明白,因为这种案件在我国司法史上确实有过争议。
2002年, 辽宁一个网名叫“嗷嗷疯女孩”的12岁小女孩在40余天的时间里,先后与8名男性网友自愿发生性关系,自称“做爱”是其爱好。虽然她只有12岁,但已身高1.65米且身材丰满,对那些和她发生关系的男子均谎称19岁。警方根据群众举报以涉嫌“强奸幼女罪”将其中6名男子抓获。
案件后来惊动了最高法院,在为此于2003年1月17日专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据此,6名涉案人最后均以无罪判决被法院开释。
我们知道,在经典刑法教科书上,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发育早熟,身体高大,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与男青少年谈恋爱,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这类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如果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强奸罪。
但事实上,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一石落水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类似无罪案件的增多引起了民间的议论和高层的关注。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大概还没有一个司法解释像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这样引人注目,其命运这样富有戏剧性。
2003年8月,这一实施不到1年的司法解释以法院系统内部通知的形式暂停执行。与其轰轰烈烈的出场相比,其悄然隐退留给人们更多的是不尽的想象和思考。这个司法解释悄然“下岗”后,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象从原有规定的“所有人(年龄不限)”缩限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中变化耐人寻味。
顺德这一案件告诉我们,法律神秘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我们对民众的普法还有很多死角。我们也看到,法律(司法解释)的制订一旦不慎,会给社会千万多少麻烦。这些都值得我们法律从业人员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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