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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抢夺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30 15:00:12 人浏览

导读:

抢夺罪就是体现一个对人暴力的财产犯罪的,对于这个财产犯罪也是有着一个相应的立案标准的,如果数额不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就是不会立案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300元抢夺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抢夺罪就是体现一个对人暴力的财产犯罪的,对于这个财产犯罪也是有着一个相应的立案标准的,如果数额不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就是不会立案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300元抢夺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300元抢夺罪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三、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300元抢夺罪立案标准的全部内容。抢夺罪的处罚也是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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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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