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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蒋x、张xx、王x抢夺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22:49:5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一:卢刚被告人二:蒋利被告人三:张忠武被告人四:王双2008年**月**日公诉机关以抢夺罪对四被告提起起诉,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当事人到庭。经查明,2008年4至6月间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卢x

  被告人二:蒋x

  被告人三:张xx

被告人四:王x

  2008年**月**日公诉机关以抢夺罪对四被告提起起诉,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当事人到庭。经查明,2008年4至6月间,重庆的卢x、蒋x、张xx和陕西的王x等四名年轻人分别在福建、江西、安徽境内,采取一人驾驶摩托车、一人坐后的“飞车”方式,抢夺作案。该四人组成的团伙在短时间内连续跨省流窜作案二十八起;作案对象男、女性通吃;不抢提包,专抢黄金项链和手链等首饰。他们长时间跟踪受害人,伺机作案,屡屡得逞。被告人一卢x和被告人二蒋x共同作案18起,仅2起未遂,抢得财物价值53290.02元;被告人三张xx和被告人四王x共同作案3起,抢得财物价值15476.23元;被告人三张xx还伙同宋某(另案处理)共同作案7起,抢得财物价值30619元。四被告人将大部分赃物以超低价卖给了一个福建名叫曾乌斗的人。(另案处理)。

  上诉事实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作的犯罪笔录,受害人的陈述,在曾乌斗和四被告人处缴获的赃物,另案处理宋某的审理结果等证据证明。2008年2月25日下午,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此案终结)

  裁判

  一审判决:2008年2月25日下午,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二蒋x、被告人一卢x、被告三张xx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四王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被告人二蒋x、被告人四王x系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理解析

  累犯指已经犯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服刑完毕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累犯: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66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显然本案中的被告人蒋x和王x属于一般累犯。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相应的特殊犯罪。本案是比较严重的抢夺犯罪——飞车抢夺,且犯罪人流窜作案,跨皖赣闽三省,疯狂抢夺财物,两月作案二十余起。飞车抢夺,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不法歹徒一般2人骑一辆摩托车结伙作案,针对在街上行走的女性或老人,抢夺其提包、手机或金银首饰,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防范难度很大。本案的犯罪的对象而且包括男性。飞车抢夺是现代交通工具发展普及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通常表现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可以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采取突然抢取迅速逃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和2005年6月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对飞车抢夺犯罪,从量刑从重到有条件的定性从重的刑事政策。《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车辆,不采用强制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持有人所持有的财物后乘车急速逃离的情况。行为人一般抱有一夺不成即收手的心态,不将对物的抢夺转化为对财物持有人的直接暴力侵害。即使抢夺的行为造成了持有人的重伤和死亡,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只是抢夺罪与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情况下罪名的选择问题。所以说与抢劫罪有根本的区别。

  飞车抢夺注意事项

  根据飞车抢夺犯罪人员的作案特点和规律,警方向市民群众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除非十分必要,外出应尽可能地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重要证件;

  二是行走时尽量走人行道,不要走人车混和道,且多贴路边行走;

  三是尽量不要单手提包,或单挎在肩上,而应把提包置于背离马路一侧的位置;

  四是到银行取款不要单独一人,提款出来后要注意观察附近是否有可疑情况,尽量避免携带现金徒步行走;

  五是如果发现有摩托车在身旁兜圈,一定要加倍小心,很可能是歹徒在寻找下手的有利时机;

  六是一旦提包或手机被抢,要保持镇静,看清歹徒所骑摩托车牌照和型号以及逃跑方向,并迅速拨打110电话报警。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一人驾驶摩托车、一人坐后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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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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