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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儿子要出国挪用公款存定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20:39:1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易某,原系某杂志社的法定代表人兼社长。2000年4月开始,杂志社决定将账外小金库的钱分别以易某和吴某的个人名字存入银行,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利。2000年5月间,易某的上级领导艾某为给儿子办理出国留学签证,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于是找到易某

案情简介

  易某,原系某杂志社的法定代表人兼社长。2000年4月开始,杂志社决定将账外小金库的钱分别以易某和吴某的个人名字存入银行,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利。

  2000年5月间,易某的上级领导艾某为给儿子办理出国留学签证,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
个人存款证明书,于是找到易某帮忙。2000年7月,易某私自从单位的小金库中取出34万元,以艾某的名义办理了一个活期存折。由于银行只对定期存款出具存款证明,2001年1月8日,易某又
将该活期存折转为期限为1年的定期存款。同日,银行为艾某出具了个人存款证明书,艾某凭此为儿子办理了出国留学签证。经查,该存款证明书以及34万元的存单(包括活期与定期)始终由杂志社财务人员保管。

  争议焦点

  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意见一: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中,易某并没有将公款借给他人消费使用,存单的户主虽然为艾某,但他并不知道密码,存单与密码一直由杂志社保存,艾某实际上没有取得对该笔存款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易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意见二:构成挪用公款罪

  虽然易某没有挪用公款为消费使用,但是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为他人作了其他的用途,这本质是挪用公款的方式之一。而且,由于易某的挪用行为,使得杂志社该笔34万元现金自2001年1月8日起,三个月内不能提取和支配(根据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的规定),据此,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方工说法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易某实质就是将公款作为财富的象征借给了艾某以获取信用证明,理应属于使用公款的方式之一。公款是否受到损失和存在风险,并不是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杂志社该笔34万元现金被易某私自存为定期存款,这就意味着在三个月内该笔公款脱离了单位的控制,被易某个人占有使用着,这三个月应当视为易某挪用行为的持续时间。据此,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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