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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罪怎么判刑,我国有没有恐吓罪这一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23:36:25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目前还没有恐吓罪这一具体的罪名,而且在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对恐吓罪的量刑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恐吓与敲诈勒索相差无几,而且一般遇到恐吓的情况,公安机关也会依照敲诈勒索来立案处理。那么恐吓罪怎么判刑,我国有没有恐吓罪这一说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我国目前还没有恐吓罪这一具体的罪名,而且在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对恐吓罪的量刑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恐吓与敲诈勒索相差无几,而且一般遇到恐吓的情况,公安机关也会依照敲诈勒索来立案处理。那么恐吓罪怎么判刑,我国有没有恐吓罪这一说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恐吓罪怎么判刑,我国有没有恐吓罪这一说?

  恐吓罪,刑法并无规定,如果恐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是需要证据的,对于恐吓他人的犯罪,需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证据,情节恶劣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能力证据等。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情节轻的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恐吓罪的案例:

  周某与于某于2003年5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于某租用周某1000平米,每年租金4200元,于当年5月前给付。租期至2008年5月。一方违约赔偿对方2000元/年。合同签订后,于某交付租金4200元开始进入大棚经营观赏鱼。至次年5月初周某找于某要租金,于某以周某未保证大棚用水为由拒绝交付,双方产生纠纷。周某起诉要求于某给付租金或解除合同。经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周某4200元租金。判决生效后于某不但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将租用的周某大棚拆毁,出卖钢筋得款5000元,然后下落不明。周某要求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对此案持有以下不同的认识。

  一是认为该案是租赁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于某的行为尚不够犯罪。理由是双方的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之中,于某对其租用的大棚有使用的权利,只要合同履行期满,于某把大棚恢复原貌就行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也无法证明于某将来能否归还周某大棚。

  二是认为于某构成犯罪。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于某虽然是大棚的租用人,负责使用、管理大棚,但其没有处分大棚的权利。其拆毁大棚卖掉相应的材料获款后逃匿的行为,是在所有权人周某不知道的情况进行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三是认为于某构成犯罪,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于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使用、管理周某大棚的权利,周利用管理之机,将大棚拆掉卖掉部分财产,得款自己占有,属于侵占行为,应当到法院自诉侵占罪。

  四是认为于某构成犯罪,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于某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拆毁周某大棚的方法,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该案虽小,但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不同看法,影响到案件是按民事诉讼,还是按刑事诉讼,是自诉还是公诉等程序问题。

  第一种观点,只看到了事物的表象,没有剖析本质,因此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是错误的。从主观上看,于某拆毁大棚的行为完全出于主观故意,这种故意是一种犯罪的故意。在自己拖欠租赁费的前提下,拆掉大棚低价处理后出走,这种行为与合同履行没有任何联系,因此,于某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中的纠纷。那种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于某对大棚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只要到期时,于某把大棚恢复原样就行了构不成犯罪的观点,只是一种开脱罪责的狡辩。于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行为,一方面毁了人家的财产,另一方面又侵占了处分的财产所得。从其行为本身和其经济能力看,不存在其再恢复原样的可能。如果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于某没能恢复大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样周某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保护。社会秩序得不到及时维护。如果合同履行期再长的话,就可能超过追诉时效,岂不是放纵了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定于某犯盗窃罪也不妥。该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与侵占都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但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产的人,盗窃的主体比侵占的主体在宽泛得多。主观故意产生时间也不同,侵占故意产生于持有财产之后,盗窃的故意产生于持有财产之前。犯罪对象也不同,侵占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1979年刑法没有侵占罪的规定,将类似的侵占行为认定为盗窃行为是可以的。现行刑法之所以增加侵占罪,就是将两者区别开来。

  第三种观点不够准确。于某的行为符合侵占构成要件。但此案不宜认定侵占罪。理由是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于某侵犯的是周某大棚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钢筋的所有权。于某的行为给周某造成的损失也不仅仅是钢筋的损失,而是整个大棚的损失。于某侵占的只是大棚的部分财产,其所毁坏是整个大棚使用价值。因此于某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在法理上是想象竞合犯,对想象竞合犯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择一重罪处罚都是一致的。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个罪不同的量刑幅度,对于某应当按照毁坏财物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不是民事违约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是盗窃罪,也不是侵占罪,而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按刑事诉讼法的公诉程序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恐吓罪怎么判刑,我国有没有恐吓罪这一说的相关规定,恐吓罪判刑是不存在的,我国没有恐吓罪这一说。我国只有毁损罪这一说,也是依照毁损罪的处罚。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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