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7·28”特大交通肇事7死1伤 司机被判6年半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交通肇事造成7死1伤,受害人家属索赔650余万。4月14日上午09:0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7·28”特大交通事故刑事案,肇事司机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6个月。
2009年7月28日17时许,刘某驾驶 “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朝阳区京通快速路进京方向违章驶入东五环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第三条车道时,遇情况采取制动措施,向左打轮后其车越过中心隔离护板,逆行进入南向北方向车道,先后与由南向北行驶31岁的谭先生驾驶的“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内乘37岁的周先生、25岁的张先生、37岁的陈先生和34岁的马先生)、41岁的陈先生驾驶的“三菱”牌轿车(内乘40岁的刘女士),49岁的郭先生驾驶的“富康”牌轿车相撞,造成谭先生、周先生、张先生、陈先生(37岁)、马先生、陈先生(41岁)和郭先生死亡,刘女士受伤,四车严重损坏,道路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报案,在现场协助抢救伤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在之前的庭审中,刘某曾承认当天中午自己喝了一瓶啤酒,下午四点左右,因为自己不认识路便跟随另外一辆车不知不觉上了五环主路。因想避让一辆越野车,猛打左转弯冲出了隔离带,出事之后拨打了110、119、120,并尽力抢救伤员。
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刘某在禁行时段进入五环路,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七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法院对其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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