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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幼师被曝性侵涉嫌什么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11:36:02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在上海某一幼儿园被曝出一男幼师涉及性侵案件,事件警方正在调查中。那假如男幼师的性侵行为属实的话,是会构成奸淫幼女的刑事犯罪的。是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处罚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幼师被曝性侵涉嫌什么犯罪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近日在上海某一幼儿园被曝出一男幼师涉及性侵案件,事件警方正在调查中。那假如男幼师的性侵行为属实的话,是会构成奸淫幼女的刑事犯罪的。是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处罚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幼师被曝性侵涉嫌什么犯罪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上海幼师被曝性侵涉嫌什么犯罪?

  上海幼师被曝性侵的具体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实验幼儿园一邹姓男幼师涉及性侵事件被曝出,向该幼儿园总务处进行了电话核实。幼儿园总务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该老师因个人原因已经在接受警方的调查,“(我们)已经全力配合警方,发生以后,我们也非常的气愤,也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事件爆出后,也有家长往园区打过电话,对于该事件的具体细节,该工作人员表示也不是特别清楚。“我们会依法依规处理,肯定是严惩的,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会给所有的家长一个交代。”

  联系上海市青浦分局夏阳派出所。派出所接警平台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处理中,处理结束了会进行情况通报。但该案的更多案件细节属于个人隐私,不方便透露。

  法律回复: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

  二、关于奸淫幼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我国刑法对于人权是极为保护的,因此对于任何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刑法对其的法律处罚都是极为严重的。好了以上就是上海幼师被曝性侵涉嫌什么犯罪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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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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