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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某“涉黑”团伙案一审被判死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1:19:01 人浏览

导读:

2月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等3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陈某、周某(大)二人数罪并罚,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雷某、李某二人则获死缓。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陈某、马某、雷某等人合伙在重庆市渝中区设立重庆

  2月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等3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陈某、周某(大)二人数罪并罚,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雷某、李某二人则获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陈某、马某、雷某等人合伙在重庆市渝中区设立重庆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云梦阁俱乐部(以下简称云梦阁)。此后,陈某、马某、雷某采用拆分云梦阁股份利益拉拢等手段,纠集、网罗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云梦阁和大世界酒店为据点,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马某、雷某为组织、领导者,周某(大)、李某、王勇、周某(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一、张一、邓一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处于重庆市繁华中心地带的云梦阁为窝点,组织大量妇女卖淫,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在澳门从事洗码活动,非法组织境内私营企业主到澳门赌博,获取巨额佣金,以此扩充组织成员的经济实力。为攫取更多的非法收入,庇护组织成员贩卖、运输毒品。通过强索债务和插手纠纷,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发放消费卡、送红包等利诱、贿赂方式,拉拢腐蚀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寻求庇护。为强威立势,以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凶器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动。通过澳门洗码并采取威胁、滋扰手段对国内企业主追收赌债,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插手民事等纠纷,对相关人群造成心理强制;以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景干预竞拍等经济活动,挑战法律和政府的权威。该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另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马某商议,各出资50%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成立了“云梦阁”俱乐部。陈某为笼络其组织骨干成员,将所占50%股份拆分给被告人雷某及周明,后雷某又将其分得的20%股份拆分给黎忠明、江捷等人。“云梦阁”自开业至2008年2月经营期间,长年有三、四十名至一百余名妇女在此从事卖淫活动,上交管理费3万元至7万元不等,在7年经营期间里,累计获取非法收入共计2600余万元。

  此外,2005年3月、2005年12月、2009年1月,被告人周某(大)三次积极参与及安排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16032.8克。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陈某、雷某、马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中,陈某被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雷某被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赌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行贿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8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庭审时,因被告人袁代林身患严重疾病,法院依法裁定对其中止审理。

  宣判后,陈某、雷某、马某等1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周某(大)、李某、左保书等1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其余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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