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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xx驾车杀人终审改判死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0:53:45 人浏览

导读:

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现”“积
  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xx,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某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xx驾车追撵裘某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xx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判处侯xx死刑,缓期2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侯xx于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某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xx遂下车与裘某发生争执、撕扯。裘某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xx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某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xx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裘某撞倒,后逃离现场。裘某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某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侯xx于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侯xx虽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对自首不予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去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侯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裘某的妻子蔡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蔡xx和侯xx均提出上诉。侯xx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有自首情节,量刑重。

  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民事上诉人蔡xx在宣判前,同侯xx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而申请撤回上诉,得到法院准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侯xx将裘某刮碰后,双方发生争执,后侯xx驾车追撵裘某并将其撞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交通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所引发,侯xx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辽宁高院作出了判处侯xx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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