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认定 > 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12:39:54 人浏览

导读:

教唆犯是属于某些共同犯罪类型的种类之一,简单的说就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已达到自己的心理目的。对于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教唆犯是属于某些共同犯罪类型的种类之一,简单的说就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已达到自己的心理目的。对于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因此对教唆犯就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使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被放在总则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原则处理教唆犯罪有关问题的原则立场。但是全面考查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却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对教唆犯罪展开讨论以前,我们有必要从教唆的主观方面入手对教唆犯进行大致分类:

  首先,从教唆人教唆内容的针对性程度出发,我们暂且区别出确定性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

  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确目的、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达到自己某种特定目的的计划,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唆使他人从事某种类型的犯罪。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会的广泛的犯罪目的,没有个人具体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从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出发亦可分为直接故意教唆和间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确定性教唆相连接。如某甲与乙妻有染,为达长期占有之目的,多次杀乙而未得逞。后甲得知丙与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拨,致使丙对乙仇恨加剧,最终将乙杀死在家中。此类情况下,教唆人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相联系。如怂恿某些好逸恶劳并挥霍无度的人进行盗窃,引起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间接故意的教唆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只有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才能对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故意进行的分类,其实就是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分类。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应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是行为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的,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是行为的未遂。其犯罪构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已完成。在间接故意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对于刑法规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据其独立的犯罪构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人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无独立的犯罪构成,也就谈不上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第三,对于某些刑法规定为本身就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构成犯罪的教唆行为,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

  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分为三个层次: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共同犯罪的研究建立在对单独犯罪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其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阐明共同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二是根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不同作用,正确规定各非实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明确各种组织、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利于准确、有力的打击各种犯罪。根据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原则,教唆犯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但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意图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另外教唆犯更不可能成为胁从犯,因此对教唆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教唆犯罪和共同犯罪紧密相联。教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罪必须有被教唆的对象,存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对应关系;教唆也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立法者考虑到了被教唆的人拒绝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刑法第29条第二款提出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教唆人的刑事责任依然存在。也就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

  教唆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还涉及我国刑法“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手势、眼神等)。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教唆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频率比较高,特别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其得到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是特别严重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