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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12:36:06 人浏览

导读:

对于现在的共同犯罪是一个十分常见的情况的,很多人都是知道共同犯罪的,但是对于这个犯罪的处罚很多人就是都不知道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现在的共同犯罪是一个十分常见的情况的,很多人都是知道共同犯罪的,但是对于这个犯罪的处罚很多人就是都不知道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怎样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

  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4、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
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 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认定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所有共犯人都没既遂时,分两种情况:

  1、共犯中的预备、未遂: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

  2、共犯中的中止:

  1)全体共犯一致中止的,全部成立犯罪中止

  2)部分共犯中止的,又分两种情况:

  A、无分工的简单共犯,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中止。

  B、有分工的复杂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而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才成立中止。

  帮助犯实施帮助前,只要消极地不给于实行犯帮助即可构成犯罪中止;

  在实施帮助后,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帮助犯要成立中止就必须及时有效撤回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提供的帮助条件去实施犯罪。撤回帮助后实行犯通过其他途径实施了犯罪不影响帮助犯中止成立。

  在实施帮助以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时,帮助犯要成立中止就不仅需要撤回自己的帮助,还要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试图撤回但未能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要想中止不仅自己放弃犯罪,还需要有效劝说他人放弃犯罪意图;

  在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有效阻止犯罪的完成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进行劝说,但劝说不成功,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实行犯:共同犯罪人中只有一个实行犯的,只要本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只要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

  共同实行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实行犯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其犯罪中止是否能够成立不仅必须以自己的意志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必须防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行犯在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实行犯在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未遂。

  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原则也要求不仅自己自动停止犯罪,而且有效消除其既有组织行为的犯罪效能,或防止其组织的犯罪达成既遂。

  组织犯包括哪些?

  作为实行行为的组织犯,作为组织行为的组织犯。

  三、共同犯罪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任意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条款和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

  刑法26条第3款,“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26条第4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指首要分子不仅要对自己组织指挥实施的犯罪负责,而且要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或成立宗旨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集团其他成员实施的超出集团预谋或宗旨的别的犯罪,不能要求首要分子负责,而应当由具体的实施人自己负责。

  所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是指只对自己实施(组织、指挥、实行)的具体犯罪行为负责。

  2)对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法定刑,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共同犯罪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类型的,所以说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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