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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计生工作队长拘禁他人被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2:51:36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赵强犯非法拘禁罪,但因情节轻微,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但因情节轻微,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是扶沟县曹里乡政府计生办工作队队长。2006年10月19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赵某带领乡计生办十多人到胡某某家,强制让胡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遭胡某某拒绝。为了让胡某某就范,赵某等人强行将其带到曹里乡政府计生办,非法关押在一间房内,并安排赵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看管,直至10月22日才把胡某某释放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名词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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