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司法解释
导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其他主体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我国银保监会对此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司法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警惕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56号)
据反映,近期有人以境外商业机构的名义,在国内部分地区销售所谓的“XX保险基金”或“XX保险契约”,甚至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手段组织培训并发展销售人员,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保监会公告如下:
1、任何境外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中国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
2、如需购买保险,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应当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并且应当核实推销人员具有合法的展业资格。
3、消费者如发现有人非法从事保险活动,应尽快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举报。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银保监会的司法解释如上所示,如果其他主体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经营保险业务的将会被处以非法经营罪,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定罪量刑。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司法解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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