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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获制造假烟的机器如何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17:48:3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5年1月10日,叶某未申办任何手续向董某(另案处理)购进香烟卷接机一台,后安装于自家房中进行制造假烟活动,同月20日,制假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香烟卷接机和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经鉴定:香烟卷接机价值30万元,伪劣烟草制品价值6.5万元。[分

 [案情] :

  2005年1月10日,叶某未申办任何手续向董某(另案处理)购进香烟卷接机一台,后安装于自家房中进行制造假烟活动,同月20日,制假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香烟卷接机和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经鉴定:香烟卷接机价值30万元,伪劣烟草制品价值6.5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制造假烟,销售金额36.5万元,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制造假烟尚未达到15万元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追刑标准,叶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予治安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叶某非法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用予生产假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香烟卷接机的价值不能计入叶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案中,叶某是生产伪劣产品的主体,其生产的物品是假烟,生产、销售假烟获取利润是叶某的目的,香烟卷接机是叶某犯罪目的赖以实现的作案工具,不是叶某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因而其价值不能认定为叶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

  二、叶某生产假烟的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同时具备两个客观条件:

  (一)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从本案来看,叶某生产假烟的价值为6.5万元,应认定为“销售金额”6.5万元,但由于叶某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在15万元以上,因此,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age]

  三、叶某购买香烟卷接机的行为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2年8月12日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香烟卷接机及其单机是烟草专用机械;国务院于1997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叶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购进烟草专用机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犯罪数额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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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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