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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破案走私贩卖精麻药品案,其行为构成什么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6 16:18:16 人浏览

导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四川破案走私贩卖精麻药品案,其行为构成什么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四川破案走私贩卖精麻药品案,其行为构成什么罪?

  一、四川破案走私贩卖精麻药品案,其行为构成什么罪?

  8月5日,从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获悉,绵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带领安州、梓潼、涪城等地公安机关禁毒缉毒部门,在绵阳海关缉私分局的支持下,经过1个多月的秘密侦查,辗转四川、北京、宁夏、黑龙江、福建、江西等8省市(区),成功破获四川省首例走私贩卖精麻药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缴获七佛烷209.76克、三唑仑140片、米哒唑仑111毫升。目前,该案抓获的9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9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四川破案走私贩卖精麻药品案,其行为构成什么罪?”的相关内容。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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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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