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
导读:
核心内容: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所在。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争议
关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论。刑事政策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是为了给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设一道返回的金桥。违法性减少说认为由于中止行为使得其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减小。故应减免刑罚。但这三种观点却不可能完整地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刑事政策说只是针对知道有中止犯减免刑罚规定的人才起作用,使事实上对不知道该规定也应减免刑罚。违法性减少说不利于解决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根据责任说,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的,即使发生了犯罪结果,也应认定为中止犯,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因此,国外刑法理论一般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
专家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1)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2)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大小为减少;(3)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难以从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行为已缺乏或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已消除或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观点,存在疑问。因为一方面,犯罪中止仍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中止行为前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而不可能消除;另一方面,在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要件的情况下,以及在“消除”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犯罪,也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page]
知识延伸: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特点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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