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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三大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4:06:21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9月23日首次审议,《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的三大亮点是备受关注的网络涉毒、明星涉毒、快递运毒作出了对应的举措予以规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毒品监管从源...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9月23日首次审议,《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的三大亮点是备受关注的“网络涉毒”、“明星涉毒”、“快递运毒”作出了对应的举措予以规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毒品监管从源头控制

  《条例(草案)》除规定禁止传统毒品的源头毒品原植物之外,也针对当前容易发生问题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明确公安、食药监、安监、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网络快递加强管理

  随着网络日益发达,近年来一些毒品案件中的交易、运输方式也随之而变:贩毒人员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再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将毒品或原料快递到下家手中。

  针对这样的发展,《条例(草案)》除明令禁止这些涉毒违法行为之外,还加强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创建者、管理者的责任,明确要求他们应防止他人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活动。通过网络进行的毒品交易依赖快递物流传输毒品,这一现象在近年屡见不鲜。对此《条例(草案)》明确,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

  邮递、快递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实名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明星涉毒节目停播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和吸毒人数攀升,“毒驾”正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此《条例(草案)》特别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此外,针对近年来“明星涉毒”现象,《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全文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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