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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和盗窃怎么来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0 05:01:46 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与盗伐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罪名,二者在名称上虽然相似,但是其行为表现、量刑标准等存在明显差别,需要区分认识。那么盗伐和盗窃怎么来区别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与盗伐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罪名,二者在名称上虽然相似,但是其行为表现、量刑标准等存在明显差别,需要区分认识。那么盗伐和盗窃怎么来区别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盗伐和盗窃怎么来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财物,后者是正在生长的林木。

  二、盗伐林木罪怎么认定

  1、应当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2、应当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系。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也会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盗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盗伐和盗窃怎么来区别的信息,由上可知,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于,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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