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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水表盗水 盗窃罪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7:04: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一滴水的价值不足以构成犯罪,但通过改装水表,盗水数量巨大也构成犯罪,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偷水被判刑案,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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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潮、谢某初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共计184073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07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潮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谢某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周某潮个人被冻结的存款110余万元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剩余不足部分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继续追缴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周某潮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原为该厂厂长,谢某初为该厂员工。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所装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缴水费。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公司的注意和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2012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时,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一批。被抓后,谢某初对其更改水表进行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其行为为周某潮所指使,次日民警拘传周某潮到派出所调查。

  【延伸阅读】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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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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