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重要罪名 > 盗窃罪 > 盗窃之“数额较大”予以明确

盗窃之“数额较大”予以明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1:54:00 人浏览

导读:

两高近日公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对盗窃数额中的数额较大是如何明确的呢?这个数目的一个具体要求是如何的呢?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

  两高近日公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对盗窃数额中的数额较大是如何明确的呢?这个数目的一个具体要求是如何的呢?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 盗窃罪之量刑标准

  ■ 广东盗窃罪刑事辩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