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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盗贼一年时间偷走钢筋10余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12:08:41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13家预制厂钢筋的重大盗窃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李登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另一涉案人员谢镇泽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四川省资阳市碑记镇农民李登明伙同朱志祥(外逃),于

  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13家预制厂钢筋的重大盗窃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另一涉案人员谢某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四川省资阳市碑记镇农民李某伙同朱某(外逃),于2002年5月7日至2003年4月30日期间,先后窜到泸县各镇境内的13家预制件厂,采取夜间撬门入室等手段,连续盗窃作案13起,共窃得钢筋(黑铁丝)10.5余吨,价值25455元。李某和朱某每次均将所窃钢筋抬至公路边后,立即打电话租用隆昌县人谢某驾驶的货车,连夜将赃物转移至资中市、隆昌等地销赃,共获款17000余元,谢某从中获取运费3000余元,余款由李某、朱某均分。谢某于2003年5月6日晚再次到泸县得胜镇帮助转移赃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谢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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