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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官商勾结需要执纪与执法并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4:52:05 人浏览

导读:

11月25日、26日,全国接连接到四起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这些事故已造成98人遇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7日指出,这些事故均由非法违法生产、违章违规造成(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而在此之前的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刚刚

 11月25日、26日,全国接连接到四起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这些事故已造成98人遇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7日指出,这些事故均由非法违法生产、违章违规造成(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而在此之前的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刚刚联合公布施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颁布实施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因为它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但是,我们仅仅指望一部《暂行规定》,就能遏止安全产生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而从源头上遏止目前仍在多发的煤矿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从媒体曝光的重特大矿难来看,动辄死伤几人,重则死伤十几人、几十人,更严重则上百人、几百人。这些矿难,难道都是天灾吗?更多的是人祸!新华社曾发表评论指出:“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背后,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大量事实证明,此言不谬。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九种情形之一,就应予立案。其中有两种情形分别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这就是说,和矿难有牵连的官员,只要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前一种后果,或者有后一种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审判机关可以判处其刑罚,而不是仅仅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由此观之,要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从严惩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权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这就需要在调查矿难时,做到执纪与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

  去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规定,这为运用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惩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权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开了一个好头。但是,这一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不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因素的存在。正如前面所言,矿难背后,往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这不是地方领导干部所为,就是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官员所为。按照一些人的思维定式,“刑不上大夫”,对矿难中的失职渎职官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了,何必非要把人家送进监狱呢?[page]

  但是,对矿难背后失职渎职官员的处理,如果仅限于纪律处分层面的话,是不能遏止权钱权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的,甚至还可能使这些官员产生侥幸心理,结果只能造成矿难的继续频发。唯一正确的方法只能是:将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与执行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做到执纪和执法并重。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架起了一座桥梁。这也警示一些官员,只要存在失职渎职和权钱权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且涉嫌犯罪,不仅要受到纪律处分,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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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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