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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者走人 租赁者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03:28:52 人浏览

导读:

5月1日,消费者王某将手机送到马尔康一手机维修店中进行修理,约定5月7日取手机。5月7日,王某如期到该手机维修店取手机时,发现手机并未修好,被拆开的手机也无法复原。王某要求经营者对此事做出解释,但经营者称其柜台是租给维修者的,现维修者不知去向,手机未修好

5月1日,消费者王某将手机送到马尔康一手机维修店中进行修理,约定5月7日取手机。5月7日,王某如期到该手机维修店取手机时,发现手机并未修好,被拆开的手机也无法复原。王某要求经营者对此事做出解释,但经营者称其柜台是租给维修者的,现维修者不知去向,手机未修好与已无关。王某遂申诉到12315要求维权。接到申诉后,马尔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即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作为柜台租赁者,在租赁柜台的维修人员不知去向的情况下有对维修人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义务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经营者(柜台租赁者)和消费者将手机拿到另一手机维修部进行维修,经营者保证消费者的手机内各种零件完好无损,如再出现问题,由经营者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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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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