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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3:32:59 人浏览

导读:

最新广告法明文规定医疗、药品广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跟风买药,也是缩减假医假药广告。新广告法还明确规定医药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字眼,对于广告法中的代言人如何...

  最新广告法明文规定医疗、药品广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跟风买药,也是缩减“假医假药”广告。新广告法还明确规定医药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字眼,对于广告法中的代言人如何定义和新广告法对于医疗药品广告有什么具体要求,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如何认定广告法中的“代言人”

  认定“代言人”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表示;二是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广告受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只要符合这两方面之一即可判定为代言人,而“仅仅出现在广告背景中,不表达推荐、证明意图的人”,则为广告演员。

  禁用代言人是停止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

  以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为代言,对消费者选购产品或选择医疗机构可能会起到误导的效果,因此法律的严管是一件好事,而执行力度到何种程度,这需要看新法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新《广告法》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新规定: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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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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