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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快递合同陷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3:12:43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3月20日,台州温岭市太平街道居民林某投诉反映,其于3月12日委托某快递公司托运13件印刷机配件到上海,约定次日由林某亲自在上海提货,并支付了200元的运费。3月13日,林某在上海收到快件,清点发现只有12件印刷机配件,还有1件不翼而飞。造成林某直接经济

2007年3月20日台州温岭市太平街道居民林某投诉反映,其于3月12日委托某快递公司托运13件印刷机配件到上海,约定次日由林某亲自在上海提货,并支付了200元的运费。3月13日,林某在上海收到快件,清点发现只有12件印刷机配件,还有1件不翼而飞。造成林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而且使林某无法按期完成客户订单,损害了林某的商业信誉。林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一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

接诉后,温岭市消保委太平分会会同太平工商所干部及时与快递公司取得了联系。快递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加盟全国知名的快递服务公司,公司提供了快件保险服务,并且在快递单背面印有契约条款。林某所支付的快递费中,已包含40%的保险费。按照该条款规定,“快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当快件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需要赔偿的,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赔偿标准为每票2000元。”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已将林某的索赔申请、身份证明、寄费发票、快件内容及价值证明等相关材料寄往总部,并已由总部将材料转交保险公司,剩下的事情将由保险公司与林某联系。

时间一天天过去,理赔事宜好像石沉大海。4月20日,温岭消保委太平分会再次召集纠纷双方进行协商。快递公司坚持认为,理赔工作应按照速递条款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诉方认为:“哪有寄快递不签字的?这明显是快递公司给消费者设下的陷阱。快递公司规定这么一个索赔条款,明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 双方争执不下。

快递公司的单方规定是否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何认定是本案的焦点。为此,消保委组织了点评,一致认为上述速递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一方,快递公司有义务迅速、准确、安全地将消费者交付的快件送达到指定的收件地点,快递公司应承担其违约所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在快递单上规定的速递条款,实质上是一项格式合同条款,其中规定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及单方规定最高赔偿标准,以此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违背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快递公司并未将隐含上述有不公平内容的免责条款,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快递公司的速递条款,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抵触。虽然按照快递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规定,林某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果林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以支付林某的经济损失,快递公司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经协商一致,由快递公司先行赔付林某经济损失2000元。

目前,快递市场鱼龙混杂,快递物品无故丢失、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尽量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快递公司,最好采用保价的方式。
  2、投递前要细阅快递公司的相关条款,对于消费者不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应要求快递方更改。
  3、在快递货物前,应当仔细查看托运单,托运单填写要全面、清晰,贵重货物与普通货物切记要区分开来,最好分开托运,分开填单。并为贵重物品购买保险。
  4、保管好发票等相关证据,快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快递公司求偿。

(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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