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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消费者请看好你的钱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2:40:54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5月11日,消费者唐某某在顺庆区西门坝街某餐馆吃饭时,随身携带的包不小心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4500元,找店方索赔无果后投诉到顺庆区消委,经多次调解,店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400元现金。2007年4月27日,消费者金女士在模范街某鞋店买鞋时,一部刚买的价值598元

2007年5月11日,消费者唐某某在顺庆区西门坝街某餐馆吃饭时,随身携带的包不小心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4500元,找店方索赔无果后投诉到顺庆区消委,经多次调解,店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400元现金。

2007年4月27日,消费者金女士在模范街某鞋店买鞋时,一部刚买的价值598元手机及现金570元被盗,同店方多次协商得不到解决,遂投诉到区消委,但店方坚持要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作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

2007年4月1日晚,王先生到顺庆区金泉路某大型歌城唱歌,将骑来的摩托车停放在歌城门口,11点多时从歌城出来,摩托车已不见了踪影,在派出所报案后投诉到区消委,经调解,歌城一次性赔偿消费者800元。

从今年4月份起至今,区消委已连续接到20多起类似的投诉,一部份经调解得到了解决,多数因各种原因而得不到赔偿,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类投诉,虽然发生在消费场所,商家有一定责任,但随身携带的钱包及手机等属个人物品,去公安机关报案后,因取证、认定困难,破案有一定难度,致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

为此,区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懂得保护自己,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注意安全,对消费中出现的问题也要理性、心平气和地面对,及时向工商、公安等部门求助。同时,经营方也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防范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消费者发生财物丢失时,应积极协助消费者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寻求解决。

邓玲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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